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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十一五”教师学历提升奖励经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12/29 15:58:42 作者:无 有582位读者读过

关于核发“十一五”教师学历提升奖励经费的通知

各学校:

    根据江宁教字(2007)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学历提升工

作的意见》精神,现将“十一五”教师学历提升奖励经费审核、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发对象为“十一五”以来(2006年1月1日后)取得相应高一级学历毕业证书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2.教师要认真填写《江宁区中小学教师“十一五”学历提升毕业奖励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由学校填写《江宁区中小学教师“十一五”学历提升毕业奖励申请人员汇总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3.实报金额指:区教育局给在规定时间内学历提升达标的教师补助学费的30%。学历提升指: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职业学校教师达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各学校于2009年1月6日携带《申请表》、《汇总表》、教师高一级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人事科108室审核。《汇总表》须报电子稿。区教育局审核后退还毕业证书原件及学费发票原件。

请各学校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按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联系电话:52181813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