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审查评价标准
发表日期:2018/11/5 13:22:20 作者:汪夕峰 有2376位读者读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精神,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育人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及《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鼓励、支持收藏下列类别(类型)纸质图书
1.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阐述党史、军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英雄模范有重要意义的;
3.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5.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6.有利于帮助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利于强化“五个认同”(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共产党、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观念;有利于基本素养和关键能力培养的;
7.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二、禁止收藏下列类别(类型)纸质图书
(一)合法性方面
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法(包括盗版)图书:
1.违反《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侵权、盗版等非法图书;
2.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包括有下列内容的图书: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的领导人和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军史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内部资料性图书;
4.非正规渠道进口的境外图书。
(二)适宜性方面
图书虽然合法,但内容陈旧、格调低下,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
1.有色情内容的;
2.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的;
3.宣扬狭隘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
4.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偏差的
5.格调低下的、思想不健康的;
6.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7.内容陈旧过时的,且无使用、保存价值的图书;
8.原创性差、内容雷同、七拼八凑的,靠复制粘贴攒起来的单本书、成套书、系列图书;
9.假借和伪称名人和外国人名义出版的伪书;
10.有关部门明令停止流通的。
(三)可观性方面
图书内容尚可,但形式上不可观,品相较差的:
1.印制装订质量差的;
2.编校质量差的、错漏百出的;
3.残破、缺损严重的;
4.不符合绿色印刷标准要求、污染严重的;
5.复本量过大的(用于阅读指导课,按班额配书除外);
6.书名不健康,封面展现色情、暴力、血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