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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章程

发表日期:2012/6/25 18:00:44 作者:无 有819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章程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创建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新型学校,以“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集镇古寺巷180号。

第三条 学校隶属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是一所以小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培养创新能力为核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公立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沿循“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科研兴校、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的办学思路,积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现代意识、特色鲜明、群众满意的一流小学。

第五条 学校以“让每一个孩子拥有值得回忆的童年”为办学理念;以“做最好的自己”为校训;以“润泽童年,回归童真”为校风;以“激扬童心,呵护童真”为教风;以“享受学习,享受童真”为学风。

第六条 学校的校徽为“陆小”声母变形组合图案下配一条七彩童年路。寓意学校通过六年教育,为孩子成长奠基,成就孩子精彩人生。

第七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础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基本编制以及基本班级数执行上级管理部门规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置于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和江宁街道办事处的双管领导之下。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对学校行政与教育教学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校长及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主任、副主任等学校中层干部按照《关于江宁区教育系统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辅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制度。

第十二条 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有权提名、任免中层干部。

(三)教职工聘用权。校长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经教代会及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四) 教职工的奖惩权。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教职工重大奖励或处分需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五)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对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管理校产与财务,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的建设,关心教职工与学生生活。

(四)领导与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大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副校长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校长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工作计划,审定分管部门计划,对分管部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制定、讨论落实学校工作计划与安排,检查总结计划与安排的执行情况。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学校设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德育处、法制安全办、教育技术装备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及学校发展规模等情况逐步设立。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育技术装备室负责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运用及电子设备维护工作;德育处负责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组织开展好学生在校各项活动;法制安全办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校车工作。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支部,党支部在中共江宁区江宁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同校长培养、任免干部,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组织委员等。工会委员会按《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按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二)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四)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组设年级组长,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年级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年级组的设置可视学校发展规模而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若干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老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年段分学科设立备课组,备课组长组织同级组教师开展教材教法、教学设计、学生作业练习、学业检测评价的研究,并组织开展好集体备课。备课组的设置可视学校发展规模而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校园安全护导安排设立安全护导组,作为教师开展校园安全护导的管理组织。安全护导组设组长若干名,安全护导组长组织本组老师开展校园内安全护导工作,贯彻落实学校的安全护导工作要求,完成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任务。安全护导组长以校园安全成效对校长负责,接受学校安全办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安全护导组的设置可视学校发展规模而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南京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手册》,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学生的知、情、意、行能全面、协调发展,学生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在班级建立少先队中队,由学校少先队大队部聘任中队辅导员开展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对照《南京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手册》,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和反馈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好学生课外、校外各类活动,促进学校特色项目建设。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任何班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停课或禁止学生上课以及挤占课。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采用启发式和自主学习方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打造“童真”课堂,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建立并执行教学巡视行政值班制度,负责每天巡视、检查、指导、记录教育教学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及科学、规范的教学评价工作。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把好质量关;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实施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及教育教学论文、案例撰写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规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开展好每天“阳光体育运动1小时”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6小时。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补课。课余时间对学困生补课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人数。课后作业量不超过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教科研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以改革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学习运用现代化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科研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经验、获取科学新结论。

第三十九条 教科室负责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网络,组成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养科研骨干。要严格执行学校教科研计划和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证教科研的成效。要以人为本,围绕小学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势和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研究。

第四十条 要营造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举办教科研成果的评展、材料汇编。让教科研要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需持证上岗。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力,同时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并依照《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及职务聘用。

第四十四条 加强师德建设,引导教职工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规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按程序表达合理诉求,不得以非法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安心学校教学工作,不搞有偿家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接受学生和家长评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教师要认真参加各级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学校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参观。

第四十六条 教师的工作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学校每月、每学期对教职工师德、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建议上级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工会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籍,教导处按上级要求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应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及各类评优活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讲究卫生、不乱写乱画、不乱扔杂物、不损坏绿化、不讲粗话、不骑车上学。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校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地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管理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使用好教育资产监管网,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做好新生预防接种查验登记工作,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六十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规范车辆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每学期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督促每个家庭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参与社区有关的教育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汇报学校办学情况,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附   则

一、本章程修订工作由校长领导的学校章程修订小组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区教育局核准批复后公布施行。今后,凡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按此程序与要求,进行及时修订。

二、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三、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长室。

 陆郎小学

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