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度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12/2 13:47:17 作者:无 有736位读者读过
各基层工会:
为切实做好教职工大病救助工作,依据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江宁教字(2008)11号),现就2008年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江宁区教育系统在职在编教职工。凡交纳互助金者均有资格接受救助。
2、申报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凡此期间生病所产生的费用中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均可申报。
3、给付比例: 本年度自费1万—5万元(不含5万元),按20%救助; 本年度自费5万—10万元(含10万元),按40%救助;本年度自费10万—15万元(含15万元) 按60%救助, 本年度自费15万元以上,救助10万元。
4、申报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互助金的教职工,需向学校工会书面申请,填写《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二)上报:所在学校工会初审后签署意见(盖公章),由校工会于2008年12月20日前向教育工会审报。逾期不予办理,审报时携带材料:个人救助申请及《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三)审核: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后,经江宁区医保中心查实自费数额,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由互助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及补助数额。
(五)公示: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将救助名单、自付费用、补助数额等在江宁教育信息网及教育工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救助:公示无异议后,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向红十字会申领资金后,通知受助人员,领取救助金。
请各基层工会接到通知后,对本校2008年生重病大病的教职工进行排查,确保不漏一人,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上报,对不符合条件家庭确实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参照“江宁教工2008年13号文”,作为系统困难职工进行上报。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工会
20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