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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性意见(试行)

发表日期:2016/12/21 16:15:07 作者:办公室 有1390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指导性意见(试行)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09]38号)、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事局等部门<南京市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09]170号)、《关于批转<南京市江宁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1]177号)、江宁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江宁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江宁人社政字[2016]9号、江宁财教[2016]14号)、《南京市江宁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江宁教字[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的

    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只有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才能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做好绩效考核工作也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职工队伍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实施范围、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三、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师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履行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团队发展。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四、考核内容

    1.教师绩效考核主要内容要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服从工作(尤其是班主任)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

    师德师风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考核中坚持底线约束,建立健全师德监督和约束机制。落实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明确的6条“红线”、《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的6个严禁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执行《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教师档案》(江宁教字[2012]59号)规定,践行“教师誓词”。全体教职工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不当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利益。

    教育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及专业发展等情况,不把升学率作为唯一考核指标。德育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在日常管理和课堂教学中育德育人的情况;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实施过程、教学效果等情况,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参与研究的情况和实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2.学校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应着重考核其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教学为中心、寓教育于管理(服务)的情况,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效等。具体方案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区教育局指导下确定。

五、考核项目

    绩效考核项目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考核和绩效增量考核。

1.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考核

    主要是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满工作量,出满勤,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完成学校规定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的教职工,按照本校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后,全额发放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绩效增量考核

    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成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各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设立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班主任津贴、骨干教师津贴、管理干部津贴、超工作量(加班)津贴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其他项目。

  (1)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教师师德优良、教育工作成效明显、教学业绩突出、指导学生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在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享受此津贴。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自定。

  (2)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全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月基本津贴分别为1000元、700元、600元、500元。另每月设立不超过班主任月基本津贴50%的班主任工作考核奖。

  (3)骨干教师津贴。骨干教师是指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的省特级教师、市学科教学(德育工作)带头人、市优秀青年教师和区各类带头人、区教学骨干。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300元、200元、100元。各类骨干教师津贴就高不就低,不可兼得。教师取得骨干教师称号期间,经骨干教师工作专项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津贴。骨干教师津贴(区教学骨干津贴除外)实行区级统筹。

  (4)管理干部津贴。管理干部指副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年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等。管理干部月津贴标准为副校级干部享受班主任月基本津贴的1.5倍,中层正职享受班主任月基本津贴的1.25倍,中层副职享受班主任月基本津贴的1倍,年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等月津贴标准由学校自定。管理干部津贴由学校考核发放。

  (5)超工作量(加班)津贴。超工作量(加班)为教职工按质保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之外的工作任务。超工作量(加班)津贴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定。

  (6)学校自主设立的考核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立考核项目,但应明确考核项目的名称、范围及具体考核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本单位考核方案相应扣发绩效工资: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安全事故、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经常请病事假的或长期病假的(2个月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因受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参照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办法执行。

    各学校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应充分吸收学校现行考核方案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将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与业务能力考核相结合,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六、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制定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工作小组应由校级干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绩效考核方案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2.绩效考核工作要力求做到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要强化学生、家长及社会的评价。各校也可根据考核内容分类设立单项绩效考核方案。

    3.各学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校长绩效考核办法由教育局另行制订并实施。

八、本意见自2016年1月起施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