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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于法:代课教师都不是可以被无视的群体

发表日期:2007/11/19 8:38:40 作者:无 有995位读者读过

于情于法:代课教师都不是可以被无视的群体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导致部分在市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用人单位,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开始辞退员工,对内部结构进进行重新“洗牌”,深圳有超过8000名的代课老师,也因学校为规避与之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被清退的处境。(南方都市报9月12日
    无论校方(用工单位)怎么解释,如果代课教师(员工)就这样被清退,那么这部从劳动者切身利益出发的新法都要背上“名善善实恶”之名,虽然实则显现校方(用工单位)之恶。资本的“恶”,从来都是有机会就要钻出来的。而政府职能部门就是要设法遏制其“恶”,给民众以“善”的资本,于社会于国家都有益。
    具体到代课教师,因国家欠的教育帐而引生的这一特殊群体,长时间为国家的奉献——以较小的成本成就了国家性的教育普及(这点儿使得这一群体非同于其他被清退的群体)——众所周知,在国家终于不需要他们的时候,一纸解聘书就了却了好些年的“情谊”,对他们是怎样之残酷啊!中国有句话说,“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也算是普世的基本道德判断。相关部门对代课教师近似闪电式的解脱关系,从哪可以看出“相报”呢?于情,代课教师不理解,民众更不理解。仅道义上,相关部门就太不厚道了;而从政府责任看,这哪是一个责任政府所应采取的措施呢?
    虽然解聘单位的解聘比较合理,也没什么违法的地方,但政府部门却不能因此而对被解聘群体不管不问。上文分析仅是“情”之层面的因素,从“法”的角度看,政府更应为“名善实恶”的法正名,名善实善,才是立法的根本和最终。如果“善”法必先以“恶”的面目与民众“亲密”接触,那么时间长了,人们还会接受这种“名善善实恶”的法吗?虽然看上去比较短视,但凭什么要求民众承受那阵痛性之“恶”呢?如果因善法而导致了实恶,那么国家应该来承受这善法背后的“恶”。国家不就是为民众遮风挡雨的嘛!
    所以,无论“恶”得多么得(或不)理直气壮,国家都要为承受“恶”的民众个说法,尤其是代课教师群体,他们的特殊作用,我以为,国家进步、民众素质大幅度提升,永远都无法与之撇开关系。看了深圳龙华清湖小学一代课10年老师面临清退吐血的新闻,谁能无动于衷?